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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单位撤销,拖欠职工的工资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支付

07-07-21 11:51:50    【 浏览字号:

申诉人:桂某,吴某,某经济报社编辑。

    被诉人:某经济报社;某省政府经济研究中心。

    案情:

    被诉人于1995年3月份聘用申诉人担任《某经济报》的编辑,每人每月工资600元。从1996年5月至10月中旬,被诉人停发了申诉人5月至10月中旬5个半月的工资,二人共计6600元。经多次索要,被诉人于1997年3月20日制定了工资表,但工资一直未发给申诉人。故申诉人要求:支付拖欠工资计6600元;支付申诉人桂某包烧费2914.42元及稿费35元。

    调查核实情况:

    申诉人于1995年3月份受聘于《某经济报》,任编辑。《某经济报》成立于1991年9月10日,经省编委同意,由省体改委代管,按处级事业单位管理,经费实行自收自支。1995年11月,省政府经济研究中心与某银团公司签订了协议,约定:省政府经济研究中心为《某经济报》主办、主管部门,某银团公司为报社承办单位,对报社的经营发展负经济责任,协议长期有效。因报社无力扭转亏损局面,某银团公司亦不再投资。省政府经研中心与某技术监督局于1997年6月草签了协议:“某经济报社目前仍由‘中心’主管主办,待省出版局正式批准后,报社的一切管理工作及隶属关系归某技术监督局”,但协议未生效。1997年7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转发了《某省报刊业治理工作方案》,方案中写明:“决定省经研中心主管的两张报纸,停办《某经济报》,保留另一份”:“压缩报刊的工作,涉及人员安置和资产管理等重要事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认真做好善后工作。”

    被诉人《某经济报》欠发二位申诉人每人5个半月工资共计6600元;另外,没有给付申诉人桂某1995年到1996年度、1996年度到1997年度的包烧费2914.42元。

    分析意见:

    本案是一起因拖欠职工工资引起的劳动争议。申诉人与被诉人《某经济报》于1995年3月建立了劳动关系,拖欠二位申诉人1996年5月至10月工资共计6600元。1997年7月,《某经济报》被依法停办,善后工作由报刊主管主办单位省经研中心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另据本案调查结果,其给付申诉人工资的义务应由省政府经济研究中心承担。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

    1.被诉人省人民政府经济研究中心立即支付欠发申诉人桂某、吴某的工资6600元;

    2.申诉人桂某提出的由被诉人支付稿费的请求,因没有事实根据,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关于给付包烧费的请求,因不是劳动权利、义务,仲裁委员会不予裁决;

    3.仲裁费用由被诉人省政府经济中心承担。

    上述案例仅供参考,如和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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