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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负伤,医药费应报销

07-07-21 11:59:20    【 浏览字号:

申诉人:王某,男,31岁。

    被诉人: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案情:

    申诉人称:申诉人于1996年5月12日到被诉人处干临时工,1996年8月17日上午在锅炉上安装出轧机时,摔到地面上(距地面有5米左右)。在治疗过程中被诉方只支付了部分医药费。故申诉到仲裁委员会,请求被诉人支付医疗费、工资等共计叁万元。

    调查核实情况:

    申诉人于1996年5月12日到被诉人单位做临时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月基本工资为450元。1996年8月17日上午9时干活时摔伤,经医大二院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左腕克雷化骨折”。被诉人支付了1996年11月份之前的全部医药费。双方就是否治愈产生分歧。仲裁委员会委托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法医鉴定(该市尚未建立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王某系外伤所致,第12胸板压缩性粉碎性骨折,左挠骨远端骨折,其腰板损伤构成十级残。2.伤后6个月可进行医疗终结。

    分析意见:

    根据上述结论,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为法》等有关规定,应给予申诉人补偿。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

    1.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00元;

    2.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工伤医疗期的工伤津贴2700元;

    3.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324元;

    4.被诉人支付申诉人1996年8月17日至11月8日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凭医院票据报销);

    5.案件受理费20元、处理费480元,由被诉人承担。

    上述案例仅供参考,如和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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