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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规定不符合有关工伤条例的无效

07-07-21 11:59:20    【 浏览字号:

申诉人:孙某,女,某大学劳动服务公司职工。

    被诉人:某大学劳动服务公司。

    案情:

    申诉人是被诉人单位的职工,1996年3月在工作期间不慎将右臂绞入机器中,造成右臂伤残。自负伤之日至今被诉人只付给申诉人4000元医药费,同时停发了工资。故申诉人请求:1.确认申诉人属因工负伤;2.支付医疗期间的医药费,补发停发的工资;    3.申诉费由被诉人承担。

    调查核实情况:

    本案立案后,被诉人答辩:申诉人负伤,虽属在工作期间发生,但属申诉人严重违章操作造成的,依据《某大学劳动服务公司管理章程》和《某大学安全防范条例》的有关规定,不能按工伤处理。

    经查明:申诉人1979年参加工作,1995年10月被安排到被诉人下属的盛园酒店工作。1996年3月28日晚6时,申诉人在和面时被绞面机将右臂绞伤,入院治疗一个月,单位支付医疗费4000元,出院后在门诊治疗,申诉人的医疗费和工资均不再支付。1996年12月30日,经省劳动厅社会保险处调查确认申诉人孙某应定为因工负伤。

    分析意见:

    申诉人孙某在工作期间负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条例》规定,“不论是否有过错都应定为工伤”。因此,申诉人属因工负伤,医疗费和治疗期间的工资应依法支付。申诉人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被诉人应根据有关规定为申诉人办理退休手续。

    仲裁结果:

    双方经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1.申诉人属因工伤残,被诉人给申诉人办理退休;

    2.被诉人一次性给付申诉人医疗、工资等补助3000元;

    3.仲裁费由被诉人承担。

    上述案例仅供参考,如和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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