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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亡职工应依法及时予以工伤认定

07-07-21 11:59:20    【 浏览字号:

申诉人:周某,女,某焦化厂职工于某之妻被诉人:某焦化厂案情:

    1996年11月10日,申诉人周某以被诉人某焦化厂对其夫于某工伤死亡不予认定为由,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诉,要求调查事故原因,给予工亡认定,解决有关保险待遇。

    调查核实情况:

    于某是被诉人某焦化厂工人,1996年10月20日当班期间,经过厂区内铁道路口,被正在作业的铲车刮倒后压死。根据被诉人厂规规定,机动车辆在厂区铁道路口作业时,应当设置安全标志牌和安全监督员,确保作业安全。但在于某经过铁道路口时,铲车作业既未设置安全标志牌,更未设置安全监督员,致使于某被铲车刮倒后压死。事故发生后,被诉人未及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在申诉人周某的强烈要求下,被诉人口头答应按工亡处理,之后又后悔,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分析意见:

    这是一起因工伤认定、落实工亡保险待遇引发的劳动争议。劳动部1996年8月12日发布、10月1日起生效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职工意外伤害、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申诉人周某之夫于某之死发生在生产工作时间及厂区范围内,直接死因为铲车作业不安全,符合因工死亡的条件。为了及时调查工伤事故、进行工伤认定,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劳动部发布的上述《试行办法》分别规定: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后,应当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上述其他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5天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本案被诉人在职工于某死亡事故发生后,不及时报告,出尔反尔,推卸责任,使工伤认定和善后处理受阻,侵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为了切实保护职工权益。该《试行办法》规定,工伤职工家属有权直接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即工伤职工家属应当在法定时效内及时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对企业瞒报、不报工伤情况的,工伤职工家属有直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送申请的权利;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法定时效内,及时对报送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组织调查取证,进行工伤认定。本案申诉人具有较强法律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在被诉人不承认其夫于某为工亡的情况下,及时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使于某因工死亡认定及工亡保险待遇等问题得到公正合理解决。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

    1.经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认定,于某系因工死亡;

    2.劳动行政部门责成被诉人某焦化厂按照上述《试行办法》的规定,向申诉人支付其夫因工死亡保险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家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上述案例仅供参考,如和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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