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网 - Ooout.Com - 大学生求职招聘 首页 个人注册 / 登录 企业专区 收藏本站
    热门职位: 家教老师 翻译外语 促销宣传推广 礼仪模特 市场调查访问 销售代理 伴游陪护 互联网 计算机软件 广告 设计
    当前位置:首页 >> 就业指导 >> 职业规划 >> 案例分析 >> 正文


劳动合同中的生死条款无法律效力

07-07-21 11:59:20    【 浏览字号:

申诉人;金某,某省某市天鹏建筑工程公司职工。

    被诉人:某省某市天鹏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省某市天鹏建筑工程公司经理。

    案情:

    1997年1月,申诉人金某到某省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称其1996年5月到黄某的天鹏建筑工程公司务工,并签订了劳动合同,1997年10月金某发生工伤,黄某却以劳动合同中“合同履行期间,发生死伤病残,公司概不负责”的条款拒绝给予任何待遇。金某无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天鹏建筑工程公司给予其工伤待遇。

    调查核实情况:

    金某系四川人,1996年4月来到某省某市,1996年5月进入黄某的天鹏建筑工程公司,并与天鹏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的第十条规定:“合同履行期间,发生死伤病残,公司概不负责。”1997年10月,金某在施工中被钢筋砸伤骨折,致其左腿变瘸。金某要求天鹏建筑工程公司给予工伤待遇。公司经理黄某却以合同第十条已有规定为由置之不理。

    分析意见: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另外,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也对职工因工死亡、因工伤残所应享受的待遇做了具体规定。很显然,天鹏建筑工程公司在与金某的劳动合同中做出“合同履行期间,发生死伤病残,公司概不负责”的约定,是与上述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由此可见,天鹏建筑工程公司与金某劳动合同中的生死条款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天鹏建筑工程公司应当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给予金某相应的工伤待遇。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

    1.被诉人某市天鹏建筑工程公司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给予金某相应的工伤待遇;

    2.仲裁费50元,由被诉人某市天鹏建筑工程公司承担。

    上述案例仅供参考,如和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文章分类  
招聘会 实习报告 简历技巧 电子简历
简历制作 简历模版 名企面试 经典问答
面试技巧 面试试题 职场资讯 就业形势
我要加薪 高薪故事 初入职场 励志人生
职业指导 案例分析 求职生活 公务员
经典案例 户口 海外来风 出国留学
英文简历 薪酬行情 福利政策 女生求职
法律法规 求职信 投资理财 求职陷阱
 
 
关于校外网
 
企业免费注册说明
 
用户反馈
 
免责声明
 
广告合作
 
联系我们
未经 校外网 Ooout.com 同意,不得转载本网站之所有信息及作品
Copyright © 2006-2007 校外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06007202号
校外网全国分站:北京站 上海站 广州站 其它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