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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放开 人才无障碍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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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2007年2月,天津市教委、发改委、公安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联合签发 《关于做好我市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津教委德〔2007〕5号),做出了进一步完善引进外地优秀毕业生进津就业的有关规定。继续执行引进不受进津指标限制的政策,加大引进重点院校和急需紧缺专业的毕业生。凡取得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优秀毕业生,在津有接收单位的,均可进津就业,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①外地院校外地生源毕业生,凭市教委编号盖章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以及《户口迁移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以下简称《毕业证》)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到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开具登记户口通知书,再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②外地院校天津生源毕业生(含高职毕业生),申请回津恢复户口的,由本人凭市教委编号盖章的《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毕业证》和《就业协议书》等证件,直接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③天津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凭市教委核发的《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毕业证》和《就业协议书》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

  公安部门为高校毕业生落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简化毕业生在津落户手续,为毕业生提供“一站式”服务。符合在津落户条件的毕业生可持报到证、毕业证等相关证件直接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放宽在津落户条件,在本市找到工作的外地高校毕业生,准予在用人单位上集体户口;用人单位不具备上集体户口条件的,公安机关可安排毕业生在人才、劳务机构落户;不准以上集体户口为名额外收取费用。

  为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就业,在户口迁移上也有优惠政策,取消落户限制。高校毕业生如到西部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留在原籍或迁往工作地区;工作满5年以上,选择回天津工作就业,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准予落户(不含非津生源高职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如到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将简化落户手续,可登记集体户口或在亲朋处登记家庭户口。

  重庆

  为进一步做好2007年重庆市外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的接收工作,方便来渝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办理有关手续,根据重庆市2007年5月下发的《关于接收2007年重庆市外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有关问题的函》(渝毕办[2007]2号),凡自愿到重庆市就业的毕业生,只要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的,进渝不受学校、专业、学历和生源地限制。对已落实用人单位且单位主管部门同意接收的毕业生,请直接派遣至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有档案保管权限的,学校可按单位和毕业生的要求将档案直接寄到用人单位或单位人事代理部门。

  武汉协定

   2007 9 27 ,在武汉召开的第十四届副省级城市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上,武汉、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南京、杭州 、宁波、厦门、济南、青岛、广州、深圳、成都和西安15个副省级城市的人事局就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相关事项达成共识,共同签署了《武汉协定》。建立副省级城市高校毕业生无障碍流动机制。副省级城市生源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其他各副省级城市就业,未办理过毕业生就业手续的,按毕业生就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对改派的毕业生,副省级城市间相互认可;已办理过毕业生就业手续的,按人才引进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户口可以转往就业地,也可以留在生源地;副省级城市人事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相互承认,并据此办理毕业派遣、户口迁移、档案转寄等相关手续。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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