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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拒不到庭缺席仲裁,胜诉费周折

07-07-30 18:31:10    【 浏览字号:

    [案情简介]

    申诉方:梁某,男,23岁,某市某机修厂劳动合同制工人

    被诉方:某市某机修厂,法定代表人:詹某,男,40岁,厂长

    梁某于1990年被招为机修厂的合同制工人,同年转正。因梁某编造假话外出学习驾驶汽车,机修厂于1994年11月28日作出了将其辞退的决定。梁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经过调查核实,梁某在1994年4——9月间,多次以父病重需护理为由,向车间和厂领导请假,每次都超假。8月在单位领导不同意的情况下,梁某又擅自外出7天去汽车培训班学习,被厂发现,厂长决定将其辞退。 机修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曾进行调解,被厂长拒绝。厂长认为,梁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编造假话多次请假、超假,累计已有40天,其中超假15天,且8月旷工7天,情节恶劣,必须辞退。梁某又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詹厂长认为,工厂依法辞退,仲裁委员会不应插手此事,企业有处分职工的自主权,故拒绝出席仲裁庭的仲裁,认为这样仲裁委员会就无法裁决了。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在经两次开庭仲裁通知,机修厂缺席的情况下,根据调查的事实,依据《国家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决:1.撤销某市某机修厂1994年11月28日所作出的辞退梁某的决定。2.梁某写出书面检讨,在全厂职工大会上公布。3.超假和擅自外出7天按旷工处理。4.仲裁费30元由梁某和机修厂各负担一半。 詹厂长接到仲裁通知以后,找到仲裁委员会,认为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合理,机修厂已对梁某作过批评教育。而梁某在此之前也有过旷工3天的情况,詹厂长考虑到他到厂时间不长,故未公开批评,而是由梁某写了一个检讨并保证以后不再犯,此件存在詹厂长处。因此厂长认为仲裁委员会以未对梁某进行批评教育就直接辞退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裁决厂里撤销对梁某的处分是不妥的。仲裁委员会对詹厂长不出庭给予了批评,告诉厂长,仲裁裁决不可更改,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后詹厂长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判决,维持机修厂对梁某的辞退处理决定。本来仲裁就可以解决的问题,结果得以诉讼方式解决。

    [案例评析]

    该案的主要问题是由于机修厂詹厂长拒绝到庭参加仲裁引起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当事人接到仲裁开庭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同意中途退庭的,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故仲裁在机修厂拒不到庭情况下作出缺席裁决。由于机修厂厂长掌握着对梁某做过处理的情况,而仲裁庭却因其拒绝出庭而无从知晓,作出了撤销对梁某辞退处理决定的裁决,使原本简单的问题,变得复杂化。若该厂再延误了起诉时间,对梁某的正确处理将被撤销。忽视程序法的规定必然会给实体法的处理造成困难。如果机修厂重视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积极配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该争议,使仲裁委员会全面了解情况,就不会出现如此被动的情况。机修厂的缺席,实际上是放弃了自己的答辩、辩论权利,必然会对自己产生不利的后果。

    当事人拒不到庭缺席仲裁,胜诉费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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