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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稳定权是指劳动者就业后,其职业应获得稳定保障的权利。也就是说,劳动者不仅能就业,而且其职业应能得到维持,并提高其就业质量
■在社会文明进步的今天,劳动者不仅应获得就业保障权、自由选择职业权,在其获得职业后,还应能够获得一定的稳定感和安全感,职业稳定权应获得国家立法保护
■法律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黄金年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权的维护、给予劳动者职业安全感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最近,劳动合同立法成为劳动法学界的热门话题,有许多学者提出劳动合同的短期化对劳动者权益维护有诸多不利影响,希望藉此劳动合同立法之际,遏制短期劳动合同的蔓延,在劳动合同立法中建立起使劳动合同向长期化、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向发展的机制。那么,劳动合同短期化损害的是劳动者什么权利?其理论根据是什么?笔者试图从劳动权理论上进行分析,提出职业稳定权的概念和内涵。
一、对职业稳定权的界定
所谓职业稳定权是指劳动者就业后,其职业应获得稳定保障的权利。也就是说,劳动者不仅能就业,而且其职业应能得到维持,并提高其就业质量。职业稳定权是劳动权的延伸,是发展权,在社会进步与文明,以人为本,重视社会和谐发展的今天,劳动者不仅能够就业,在其获得职业后,还应能获得维持其职业稳定的权利,使其有安全感,而劳动者安全感的增强,恰恰是社会和谐的重要表现之一,一个能给予劳动者安全稳定感的社会必定是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这是符合我国政府建立和谐社会的理念的。
当然,职业稳定权是相对的,任何社会都不可能做到绝对的职业稳定,职业稳定受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制约,其取向应是保持经济发展水平与劳动者享受发展成果的适度平衡,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度的适度平衡,实现以人为本的社会公平、和谐。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职业稳定权,并不是要走计划经济体制下职业超稳定、经济水平低下的老路,而是要以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物质财富增长为基础,以社会公平、和谐为目标,取得国家、各利益集团、劳动者群体的利益平衡,最终实现社会稳定。
二、确立职业稳定权的必要性
1.职业稳定权是我国劳动权理论的必然发展
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了经济改革的进程,劳动法学界在此时提出了劳动权的概念,认为公民的劳动权是“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和切实保证按劳动取得报酬的权利”,认为公民的劳动权主要是就业保障权,是受益权。
20世纪90年代初,市场经济体制大潮涌动,冲击传统的劳动权理论,我国劳动法学界对于劳动权一词进行重新诠释。“公民的劳动权一词应理解为,公民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能够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权和选择职业的自主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权应既是一种受益权,也是一种自由权,具有受益与自由两方面结合的性质。我国劳动权的内涵从第一层次的就业保障权,发展到第二层次的平等就业权和自主择业权的结合。
经过10多年的发展,劳动关系市场化、劳动力资源配置市场化,市场经济的效率与竞争原则,使我国在一段时间内经济得以强劲发展,国民生产总值比之计划经济时代有了跨越性的增长。恰在此时,和谐社会的呼声加大,为使劳动者享受经济发展的成果,应适时提高劳动标准,适时丰富劳动权的内涵。职业稳定权的提出,使劳动权发展到更高层次,同时经济的繁荣发展、物质基础的增加为职业稳定权的实现提供了保障。
2.职业稳定权的实现关系着社会和谐、稳定,代表着国家、社会的进步和文明
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制度的改革一方面促进了经济发展,但另一方面极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