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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甘肃、江西、武汉等地方就业政策

07-07-12 10:15:27    【 浏览字号:

【地方政策篇】 

 

 

  辽宁:政策细化财政支持到位 

 

  辽宁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从人事、户籍、税费、贷款担保、财政补助、教育管理等方面提出了42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这些政策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6个方面: 

 

  一是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可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所享受的所有收费优惠政策和税收减免政策。各级政府单独设立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兴办企业申请小额贷款担保纳入各级政府设立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中小企业担保基金。辽宁省财政为此安排5000万元专项经费。

 

  二是取消落户限制,变审批制为准入制,建立毕业生就业绿色通道。 

 

  三是对就业率明显偏低的地方和高校,减少招生直至停止招生,并相应减少教育经费的投入,2004年已有就业率明显偏低的205个高职专业停止招生。 

 

  四是对主动到辽西北地区和贫困县的乡镇、村工作并扎根的高校毕业生,取消见习期,可提前定级。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优化教师队伍,解聘不合格教师,空出岗位用于安排高校毕业生。

 

  五是制定和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给予志愿者每月600-800元生活补贴,对2003年选派的516名大学生,辽宁省财政已拨专项经费500万元。对服务期满扎根当地的志愿者,由省财政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生活补贴。对主动到辽西北贫困县、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减免助学贷款的政策。

 

  六是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给予每人每月100元岗位津贴补助,省财政已安排专项经费120万元。 

 

  这些政策的出台受到毕业生的热烈欢迎,极大地推动了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2003年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达85%,比上一年高出10个百分点。(本报记者 汪瑞林

 

  甘肃:结合实际推进政策创新 

 

  地处西北不发达地区的甘肃省,从本省实际出发,加大政策创新力度,在促进毕业生就业方面提出了8项政策举措。 

 

  一是打破毕业生就业区域界限,非师范院校毕业生在省内外自主择业。二是淡化择业期限,毕业生什么时候落实就业单位,就什么时候办理就业手续。三是改进就业手续办理方法,对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签发《择业通知书》。四是进一步改革事业单位毕业生配置办法,实行录用、聘用多种形式的用人机制。五是出台了《甘肃省非国有制单位接收非师范类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暂行办法》,引导毕业生到非国有单位就业。六是采取激励政策,吸引和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甘肃省财政每年划拨50万元经费,专项用于这些毕业生的奖励和安家费。七是走出去,请进来,促进毕业生就业。开展高校与地方、高校与企业共同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活动,组织高校到省内外,与用人单位共同探讨落实毕业生就业的方法和途径,多形式、多渠道推荐毕业生就业。八是公务员招考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2003年全省从高校毕业生中录用公务员1515名。(本报记者 牛喜林)

 

  江西:发挥政策引导调控作用 

 

  日前江西省委、省政府专门就大学生就业提出系列政策和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组织领导与政策引导。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具体规划,统筹安排;建立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各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相关就业文件,建立省级就业与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出台《江西省高等院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制订了高等院校选派优秀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优惠政策。

 

  二是拓展就业渠道。江西要求努力实现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相互贯通。公务员考试录用、人才流动开发等方面的政策向毕业生倾斜。拓展毕业生就业渠道,加强省际间、区域间的合作,立足江西,开拓长江三角洲和闽东南地区毕业生就业市场,建立全省统一的驻外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站。

 

  三是开展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协作,有计划地在高职院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推进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工程,使多数毕业生在毕业时能拿到双证书

 

  四是建立以省级毕业生就业管理机构为中心、各设区市毕业生就业管理机构为监测点的全省毕业生就业信息监测网络,定期向社会发布毕业生就业供需形势预报,对就业率低的学校和专业及时发出预警。 

 

  五是把毕业生就业状况作为确定高等教育发展规模、优化调整学科专业结构的重要依据,作为评估高校办学质量和考核高校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对就业率偏低的高校,区分情况,减少招生、控制招生或调整增幅;对就业率偏低的专业,严格控制或减少招生规模;对连续三年至7月时毕业生就业率低于全省平均就业率的高校,控制其专业总数,每设一个新专业的同时,撤消一个旧专业。(本报记者 徐光明

 

  武汉:8项政策为毕业生铺路 

 

  未就业毕业生可获得11项免费服务,毕业生创业可获小额贷款,到西部就业可在汉落户,经选拔赴基层的毕业生可直接录为公务员……近日,武汉市人事局公布的《2004年武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向广大毕业生们传递了这些利好消息。该政策规定:

 

  武汉市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博士研究生,可按照市政府的政策,申请享受博士资助经费,资助期为三年,每月1500—2000元,目前已资助107名博士研究生。 

  在武汉市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本科以上的毕业生不受生源、单位、专业、时间的限制,放开吸纳,随到随办,不存在任何障碍。 

  对因工作需要接收的非武汉生源专科毕业生实行准入制度,特别是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西湖海峡两岸高科技产业园的企业,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不出园区。 

 

  对符合武汉市人才储备条件、尚未落实就业单位并愿意留在武汉工作的非武汉生源本科以上应届毕业生,可先接收入户,后帮助推荐就业,并在两年储备期内由武汉市人才服务中心免费提供推荐就业、办理入户、档案保管、党组织关系接转、专业技术职务评定、代办养老保险以及就业指导、专业技能培训等11项服务。 

 

  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中小企业就业,经选拔到农村、基层锻炼2—3年的高校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可直接录用,充实到市、区、乡机关工作或留在基层工作。

 

  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地区工作,对武汉籍的到西部工作的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往工作地,也可留在武汉市,属郊区生源的毕业生户口可留在城区。 

 

  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政府人事部门及人才服务中心提供人事代理社会化服务及协调帮助解决相关的问题和提供保障。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工商部门1年内免收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科技、人事部门给予适当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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