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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你的“试用期”不是“白干期”

07-07-19 13:47:23  网络  【 浏览字号:

      试用期,对于大学毕业生来说再熟悉不过,现在只要你找工作就难免有试用期。但据记者了解,相当多的大学生对试用期认识不清或认识不够,对自己在试用期的正常权益不能正确对待,有些人甚至是自动在放弃自己的一些权益,这使得一些招聘单位钻了空子,把毕业生的“试用期”变成了无偿的“白干期”。

  在人才市场记者遇到鞍山师院毕业两年的小文,小文又是来找工作的。据小文讲,毕业这两年自己做过不少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都没有做长。试用期,回回应聘时都得面对,时间有长有短,短则一周长则三个月左右,经常会遇到试用期用人单位不给工资的问题。小文坦白地说,其实我也知道劳动法的一些规定,有些单位这样做是不合法的,但由于现在大学生找工作太难了,只好迁就用人单位。有些用人单位为了怕出麻烦,还在毕业生试用前签订合同,里面明确写着:试用期不付工资。这摆明了是两厢情愿的事情,用人单位牛气得很,这个合同就是以书面形式告诉你:“愿意干就不给钱,不愿意干就走人,两厢情愿,将来你别找我们麻烦!”现在用人单位也是精得很。

  记者还采访了电大毕业的小涛,他刚从外市一酒业公司回来。当时应聘时,对方说是做业务员,应聘的有将近60人,结果用人单位就留了9个人,试用期一周,不给工资,还签订了协议。小涛说,这一周的时间里,他和其他8个人帮着公司发传单、跑业务,去了不少超市和饭店,大热天真不容易,嘴皮子都快磨破了、腿都快跑断了,结果到了第七天,用人单位一句业务量没上来就把他们全都打发了。他们大家都觉得愤愤不平的,可一想找工作不容易,反正只是浪费七天的时间,即使给钱也不是很多,就算了。

  其实,像小涛这种想法的毕业生不在少数,那么“试用期”真是“白干期”吗?不是的。据记者了解,根据劳动保障部的《最低工资规定》,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就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还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如福利待遇和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均不属于工资范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内。

  所谓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要求。毕业生求职后,按照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或口头协议,约定了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和工作时间等,你只要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工作,就应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记者还采访了市劳动监察支队柴占臣政委,据他介绍,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不付工资不但不合理,而且不合法,试用期不分时间长短,正如劳动法里规定的,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应该付给其相应报酬。

  所以,柴政委告诫毕业生们,“试用期”并不是“白干期”,如果试用期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或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毕业生完全可以要求支付或提高工资标准。当然如果要求提高工资,一定要先到当地劳动部门查询一下今年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以做到有理有据,如果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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