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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庭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行使劳动争议仲裁权,在特定的场所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组织形式。为了规范仲裁庭庭审形式,维护仲裁庭秩序,保证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依法公正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江苏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一案一庭制。
第三条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第四条
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负责人或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另两名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或由当事人各选一名。
第五条
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劳动争议,可以由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一名仲裁员处理。在仲裁委员会要求的期限内,双方当事人没有共同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设有专门开庭场所。仲裁庭开庭一般应在专门场所进行。庭内应当摆设简洁,标志显著,庭貌庄严。仲裁庭正面中央悬挂仲裁庭庭徽。仲裁庭的正面设仲裁台,与仲裁台等距离前方右侧设申诉台,左侧设被诉台。申诉台和被诉台上分别设置申诉人、代理人和被诉人、代理人的座席。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第三人,以及根据案情,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设立第三人、代理人和证人座席。
仲裁庭根据处理案件需要,也可以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第七条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出庭的仲裁员、书记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必须有统一的着装。仲裁员应当佩带胸卡,遵守有关处理程序,保障当事人在庭审活动中依法行使权利。
第八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仲裁庭纪律,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仲裁员许可。
第九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旁听人员需凭仲裁委员会发出的旁听证进入仲裁庭。但下列人员不准参加旁听:
(1)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2)精神病人;
(3)醉酒的人;
(4)其他不宜参加旁听的人。
旁听人员应遵守仲裁庭纪律,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理区。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闹。如有违反仲裁庭纪律的,仲裁员应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可责令退出仲裁庭。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请公安等部门协助维持庭审秩序,保障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开庭四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开庭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劳动争议,仲裁庭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
当事人接到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庭的;
(二)当事人当庭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关系、减少劳动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