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 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
(二) 工作年限满30年的。
第十三条 辞退国家公务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所在单位或部门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辞退建议必须说明辞退的法定事由和事实依据,并按管理权限报审批机关;
(二) 市直行政机关(含火炬区管委会)及市属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管理权限审批。镇政府(区办事处)副科级以上公务员按管理权限审批,其所属机构及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科员级以下公务员报市人事局审批;
(三) 凡批准辞退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并抄送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备案,同时发给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凡不批准辞退的,应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五年内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第四章 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后,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并同时取消国家公务员的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原系聘用制干部身份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如本人申请辞职或不适合继续聘用或有违反聘用合同条款的行为和事实,按照聘用合同解除招聘用关系。
第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应接受财务审计。对逾期不办理交接手续或不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 所在单位应按要求在发出书面通知后的15日内将其人事档案移交市人事局所属的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本人可办理人事代理,人事代理后,重新联系到工作单位的,可按干部身份办理有关调协手续,其工龄可连续计算,工资待遇由新录用单位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九条 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自被辞退的次月起由原工作单位按月发放辞退费。
辞退费的发放标准为:工作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发给本人一个月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但最低不少于三个月,最高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辞退费停发:领取期限已满;重新就业;参军;出国(出境)定居;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
被辞退人员重新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后,再次被辞退的,发放辞退费的工作年限从重新工作之日起计算。第二十条 国家公务员对辞职未被批准或者对被辞退不服,可根据《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第二十一条 市人事局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对处理不当的,应予以纠正;对借辞职辞退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应予辞退却拖延不办,或对国家公务员的辞职申请不按期批复的,也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不得无理取闹纠缠领导,扰乱机关工作和社会秩序,违者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参照本办法执行,由市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中山市人才工作》
|